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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76号  2006年5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原则和要求,为了顺利实施规划确定的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视,也给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发展带来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质量。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248号)精神,落实好配套资金。按照国家的要求,地方配套条件在没有落实之前,中央投资暂不安排。对符合条件、前期准备工作达到规定质量的项目优先实施。各地要树立大局观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证将配套资金和配套土地拨付到位。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制度,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和浪费现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将派督查组进行检查,对有违纪违规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主题词: 卫生 医药 管理 通知 [2006年第7期]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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